屬非都市土地地目「道」土地,得否依土地稅法第39條免徵土地增值稅?(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嗎 )

陳先生,有一塊土地位於非都市計劃區,經編定為一般農業區內「道」地目之交通用地,現供道路使用,於買賣移轉時可否申請免增土地增值稅?


答:若要免增須符合以下之規定(且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)

1.必須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,始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免增土地增值稅!

2.且該土地屬於都市計畫內之土地、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保留地。於移轉時使得申請免增土地增值稅!

故依法解釋:

非都市土地不符合要件、且無政府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。

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案件,故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

如陳先生所述,他土地雖屬於非都市計畫區,但地目為道、使用地類別亦為交通用地並且供道路再使用。

種種原因表態此地屬公共設施之用!但法規明訂未符合相關規定就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之減免!這是值得大家注意的喔

105/10/20 05:04     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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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陳冠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